乌鲁木齐:国税局系统5月起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李敏燕 见习记者段清宇 通讯员刘琼报道)目前,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如逾期不改正,可能收到2000元以下的罚单。但从2014年5月1日起,如纳税人逾期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15天内,又进行了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且期间不涉及少缴或不缴税款,就可以免受行政处罚了。
这一前一后的变化得益于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将于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与之配套的《乌鲁木齐市国税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执行标准》)。
在制定处罚标准时,《执行标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处罚条款的规定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部分违法行为由于情节或危害程度的差别,划分时少于四个阶次,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标准内确定具体处罚幅度,便于执法人员对照操作。《办法》及《执行标准》明确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标准。对情节轻微且主动改正的违法行为,设定了14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在限期内改正或不涉及税款流失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的激励;与相关法律衔接,对《刑法》中明确规定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执行标准》原则上对达到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违法行为处罚都较重。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了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的领导责任, 突出依法行政的要求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 ,或拟高于或低于对应《执行标准》处罚的,明确了集体讨论环节,即合议制度,既是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也是合法裁量、合理裁量、公正裁量的保障;部分违法行为将区分个体和单位确定处罚标准, 原则上“个体减半处罚”,量罚适当,也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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