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我区钾盐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近日出台,从今年1月1日起,我区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由之前的135元/吨调整为400元/吨,这也意味着我区资源税收入今年将增加3.7亿元。
5月4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2013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调整岩金矿石等品目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明确以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税额标准为2元/吨,提取液体(俗称卤水)制取化工产品的,要按照提取的液体盐数量作为课税数量计征资源税。按照这一规定,自治区政府根据自治区钾盐提取的实际情况,将成品钾盐与提取卤水的折算比由1:100调整为1:200,这也意味着调整后的成品钾盐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为400元/吨。
我区钾盐资源丰富,其中罗布泊钾盐储量达到2.5亿吨,保有储量占全国已探明储量的54.4%。目前,我区利用卤水生产钾盐的公司有三家,其中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公司2012年钾盐产量为137万吨,占到全区钾盐产量的97.5%。
钾盐产业的不断壮大也推动了我区资源地的经济发展,但是由于钾肥是国家重点扶持产业,在税收上实行优惠政策,对钾肥生产企业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等政策,使得钾盐资源开发企业对税收的惠及有限。按照此次通知要求,根据国投新疆罗布泊钾盐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至2012年数据测算,今年该企业资源税年收入将增加3.69亿元。
在此之前,岩金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从元月起也进行了调整,按照矿山等级每吨上调2至3元,调整后一等矿山每吨10元、二等矿山每吨8元、三等矿山每吨7元、四等矿山每吨6元、五等矿山每吨5元、六等矿山每吨4元、七等矿山每吨3元。此外,磷铁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4元。
自治区地税局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区资源税完成18.04万元,同比增长6.2%。
自治区财政厅法制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一季度资源税收入中,岩金矿与钾盐调整后的税款目前还未反映出来,待二季度时将逐步显现,其中钾盐资源税增幅力度较为显著。
为促进资源开发更加合理,近年来我区积极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沟通,希望通过调整资源税税额标准来改善税收现状并惠及当地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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