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符合条件信用担保机构三年内可以免征营业税
近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税局联合下发《关于2014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从本月下旬起,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向省工信厅、省地税局申请免征营业税。
这些条件包括:经政府授权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持有《融资新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有两年以上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2%。接受所在地政府工信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工信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审批通过的信用担保机构可享受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