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烟草消费税灵活适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式
一方面,欧盟要求成员国在消费数量最大的卷烟领域,结合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类计税方式;另一方面,在其他烟草制品领域,允许成员国灵活选择适用从价和从量两类计税方式。
在现代国家税制体系中,除了少数国家存在以“烟草税”或“烟叶税”命名的税种,“烟草税”更多是对既有税种中有关烟草制品生产或消费所征税种的总称。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都涵盖烟草制品的生产或消费。不过,与增值税不同的是,消费税是选取包括烟草制品在内的、一些特定的非必需的产品为征税对象。通过征收消费税可以影响价格的变化,以鼓励或抑制某种产品的生产、消费,达到获得税收以外的目的,比如健康、卫生或环保。“烟草税”主要指的是烟草消费税。
为了建立欧洲单一市场的需要,欧盟在1992年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17条和第95条(现为《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5条和第90条)关于间接税协调的规定,对成员国之前开征的涵括烟草制品的消费税进行协调,出台了关于征收消费税产品的一般规则指令(现更新为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指令),确定矿物油类、酒精和酒精饮料以及烟草制品三类征收消费税产品(不过成员国仍然可以对这三类产品之外的产品课征消费税,也可以基于特定目的对这三类产品课征其他间接税)。在烟草消费税领域,目前最新的指令是欧盟在2011年6月21日发布的指令(Council Directive 2011/64/EU)。根据这一指令,目前欧盟需要课征消费税的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小雪茄、细切烟丝和其他用于吸烟的制品。对于卷烟,该指令特别要求,成员国必须在根据加权平均零售价征收消费税以外,再征收一项根据每单位产品计算的特别消费税。对于其他烟草制品,成员国可以自由选择上述从价消费税或特别消费税,当然也可以结合两者来征收。对于税率,指令针对每一项烟草制品,规定了最低税率水平。成员国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在此税率水平之上规定具体税率。据此,对于卷烟,从价消费税加特别消费税的最低消费税总额不得低于加权平均零售价的57%(加权平均零售价等于上一年度流入消费市场的卷烟的全部价值除以上一年度流入消费市场的卷烟的全部数量),同时按照每1000支卷烟单位征收的税额不得低于64欧元。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两项税率水平分别又提高到60%和90欧元。不过,如果最低消费税总额按照后者标准超过115欧元,就无需遵守加权平均零售价60%的要求。在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两项税率水平分别又提高到60%和90欧元。不过,如果最低消费税总额按照后者标准超过115欧元,就无需遵守加权平均零售价60%的要求。对于细切烟丝,从价消费税或(加)特别消费税的最低消费税额不得低于加权平均零售价的40%,或者不得低于每公斤40欧元。2013年1月1日以后,上述两项税率水平不断提高,到2020年1月1日后,将分别达到50%和60欧元。对于雪茄和小雪茄,从价消费税或(加)特别消费税的最低消费税额不得低于零售价的5%,或者不得低于每1000支或每公斤12欧元。对于其他吸烟制品,从价消费税或(加)特别消费税的最低消费税额不得低于零售价的20%,或者不得低于每公斤22欧元。当然成员国具体实施的烟草消费税的税率各有不同。以2013年度卷烟类为例,意大利卷烟类从价消费税加特别消费税总额占加权平均零售价的比例为58.13%,德国为60.11%,法国为64.7%,比利时为66.4%,英国为70.64%,28个成员国平均比例为62.43%。
对于上述欧盟烟草消费税的最新规则,可以作如下解读:作为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首批地区和国家,为保护公民的健康,欧盟以及其成员国在控制、降低烟草制品消费甚至禁烟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在诸如禁止、限制烟草广告以及其他促销活动、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香烟等行政措施之外,对烟草制品征收消费税无疑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需要加以利用。目前,欧盟委员会需要每4年向欧盟理事会提交关于烟草消费税结构和税率的报告以及可能的修改意见。其中,尽管烟草消费税在成员国层面主要是作为取得税收的工具,但欧盟条约中确定的公民健康保护目标,越来越多地被体现在烟草消费税决策中。欧盟在2009年确定了在5年内降低烟草制品消费10%的目标,为此欧盟对烟草消费税指令作了修改,制定了上述2011年指令和相关规则,以达到完善控烟政策的目的。具体路径如下:一是进一步协调成员国间的烟草消费税规则,不管是在结构还是税率方面,尽可能减少成员国间的差异,以确保各国企业间公平竞争,减少欺诈和偷运等违法活动,维持消费烟草制品的税收成本。二是鉴于各类烟草制品税负的差异,对相关烟草制品作出明确定义,重点区分卷烟与雪茄的差异,将那些功能、味道和外观等体现卷烟特征的“雪茄”视为卷烟处理。三是逐步提高烟草消费税最低征税水平,尤其是消费量最大的卷烟和细切烟丝两类产品的最低征税水平。力求这两类产品的最低征税水平逐步接近,防止细切烟丝成为卷烟的替代品。四是减少征税可能带来的烟草市场分隔以及竞争扭曲问题,在计算最低征税水平时,采用更为科学的“加权平均零售价”作为基数。五是鉴于从价消费税会增加价格差,并会促使吸烟者消费更便宜的烟,引入按消费数量计征的特别消费税,以最小化价格差,并使税收更稳定。总之,一方面,欧盟要求成员国在消费数量最大的卷烟领域,结合使用从价和从量两类计税方式;另一方面,在其他烟草制品领域,允许成员国灵活选择适用从价和从量两类计税方式。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欧洲税法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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