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辅导
关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我们得好好学习学习!
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和成本主要依据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
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租金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三)企业应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总额,根据纳税期末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年度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纳税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为当期劳务成本。
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7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08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相关推荐:
下一篇:应纳税所得额VS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