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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商品赠送客户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muyanhua 2025/01/13 17:48:58 字体: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外购商品无偿赠送给客户的情形,该业务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属于用于交际应酬不得抵扣进项税呢?
一、相关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具体分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外购的商品用于交际应酬消费属于进项税不得抵扣的情形,如外购的烟酒等在招待客户时直接消费了,不存在争议,但将外购的商品赠送给客户到底属于交际应酬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还是属于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实务操作中存在争议,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我们来看看部分税务机关的答复。

(一)按交际应酬处理

福建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2年12月21日福建省税务局对于“外购增值税免税商品或服务,用于赠送是否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答复。

问题内容:

公司外购商品或服务对外赠送,因销售方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开具免税增值税发票(见附件),我们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增值税视同销售?

附件:

福建税务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如果是无差别赠送,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如果针对发生业务的客户,按交际应酬处理,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授权主管税务机关作出的相关规定为准。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福建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二)按视同销售处理

1.北京税务

2016年6月27日原北京国税发布的《营改增热点问题(6月27日)》

一、征税范围

10.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是否需要视同销售?能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上视同销售,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

2.贵州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8月11日贵州省税务局对于“交际应酬中赠送礼品是否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答复。

问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修订)》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订)》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公司在正常交际应酬过程中购入商品用于赠送给客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否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复内容: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您单位购进的货物无偿赠与客户的行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如您还有问题,欢迎拨打贵州税务12366热线具体咨询。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3.海南税务

2022年1月6日海南省税务局在“纳税服务—纳税咨询—12366热点咨询”版块对于“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的答复。

咨询标题

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增值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复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一般纳税人将外购的礼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视进项税是否抵扣判断

湖北税务

2017年12月29日原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的《湖北省营改增问题集》

4.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应该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视同销售?

纳税人将购买的服务或者货物赠送给客户的行为,若已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视同销售;若未抵扣进项税额或已作视同销售,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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