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退运那些事儿
“出口退运”:是出口企业将货物报关实际离境出口后的退货,简称“退运”,是针对出口销售的货物因为质量或规格等原因发生的退货,出口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范围。
出口货物由于种种原因发生退运的现象屡见不鲜,到底怎么样才能在发生出口货物退运时,减少企业的损失,维护自己的利益呢?正保会计网校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下近期有关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的答疑汇总,希望对大家日常工作有帮助!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退税会计需要怎样处理?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款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从2013年4月1日起执行,不是以出口日期为准,是从办理退运证明业务起执行,即不管是本年度退运,还是跨年度退运,都是在当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同时录入退运证明。如果还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不需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用负数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只需要录入退运证明数据。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账务上怎样做?
答:免抵退业务发生“退运”的实质是“销售退回”,而且企业在出口时已经确认了营业收入。根据会计准则,对于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此处的销售商品成本应包括两部分:一是结转的库存商品成本;二是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转入的业务成本。
对免抵退税的处理在系统上作顺延处理即可,即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和调整的免抵退税均已在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体现,在会计上对上述业务合并处理即可,只是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时才需要单独将对应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转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如果发生退运时,企业还未进行免抵退正式申报,则仅冲销确认的出口收入和结转的库存成本,不涉及对免抵退业务的会计调整。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在出口退税系统怎样操作?
答:(1)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退运(未退税)证明的流程:
第一步:进入向导→申报系统操作向导→单证向导;
第二步:二单证明细数据采集→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设置标志;
第三步:三打印单证申请表→打印单证申报报表→选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申请表;
第四步:四生成单证申报数据→生成单证申报数据。
注意:如果已进行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须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红字冲减该退运的免抵退税销售额。
(2) 出口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运(未退税)证明,需提供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运发生时已申报退税的,不需提供);②出口发票;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问:生产企业一般贸易退运(不再出口)增值税纳税申报怎样填报?
答:免抵退税销售额须红字冲减退运的出口额;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根据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第25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