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干货!无票费用的财税处理
企业经营中发生的一些费用,财务人员并不能准确确定实际业务发生的时间,一般是在相关人员报账时才会进行处理。这就使得一些会计人以为收到发票的时间就是费用发生的时间。当然了,如果发票在业务发生后及时收到,业务人员也及时到财务报账,不跨期的情况下,基本不会有问题。但是,费用发生的时间与收到发票的时间分属两个会计期间呢?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也就是说会计处理要以权责发生制确认费用所属期。
那么,2018年收到2017年开具的发票能不能报销了?如果给报销了,怎么作账、怎么在所得税税前申报扣除?下面我们分具体情况分析。
一、 费用发生时已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8年支付全年保洁费用20,000元,年末时仍没有取得发票,财务人员根据权责发生制分月计提了费用。年度汇总计备考录为,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
借:应付账款21,200
贷:银行存款21,200
1、 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在2019年,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前,收到了金额为20,000元、税额为1,200元的保洁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作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应付账款 21,200
因为汇算清缴还没有结束,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对20,000元的保法费不进行纳税调整,允许在税前扣除。
2、 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
在2019年8月才收保洁服务公司的发票,是金额为20,000元、税额为1,2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在2018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账载金额”与“调增金额”处分别填写20,000元;
收到发票时,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贷:应付账款 -20,000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应付账款 21,200
然后,提供专项说明给税务局,并到税务局柜面对2018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新填写申报,而原来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账载金额”与“调增金额”处填写的20,000元,改为0;
二、 费用发生时没有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2018年支付全年保洁费用20,000元,年末时仍没有取得发票,财务人员因为没有收到发票,也没有计提费用。只是在付款时作分录,
借:应付账款21,200
贷:银行存款21,200
1、 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
企业在2019年3月收到了2018年的保洁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200元,其中增值税1,200元,此时2018年的所得税汇算还没有完成。
收到发票后作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应付账款 21,200
同时,就该事项提供专项说明,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税收金额”与“调减金额”处填写的20,000元(或者在该表第26行填写调减。因为考虑到到调增时不可以填写26行,而调减与调增性质一样,所以也填写在第30行)。
2、 次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发票
企业在2019年8月收到了2018年的保洁服务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200元,其中增值税1,200元,此时2018年的所得税汇算已完成。
收到发票后,如果20,000元对当期损益影响较大的,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作分录,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应付账款 21,200
同时,就该事项提供专项说明,并到税务局柜面对2018年的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重新填写申报,而原来在《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0行“税收金额”与“调减金额”处填写的20,000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整后,如果计算的出多交的所得税20,000*0.25=5,000元,作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000
同时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5,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000
如果20000元对当期影响不大,会计处理时,可以计入当期费用,作分录,
借:管理费用-保洁费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200
贷:应付账款 21,200
但税收处理仍要提供专项说明,并到税务局柜面调整2018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提示:计入2019年的费用,因为在2018年申报表中调整扣除了,在2019年申报表中,要进行调减费用,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为保持2019年税会一致,建议企业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调整前期费用。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