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税的变化
2019年,新的个税政策正式启用,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让我们一起看看该项收入的政策变化吧!
一、政策差异
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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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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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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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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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1.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
(1)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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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仍然有效的规定
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
1、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
2019年1月,某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小A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小A一次性补偿金20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6000元,则张某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旧政策下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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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的个税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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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36000*3=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10年),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36000*3)/10-3500=5700。
按照旧税率表:税率20%,速算扣除数555。
2.计算税款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5700*20%-555)*10=5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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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找税率
一次性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36000*3=108000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200000-36000*3)=92000。
按照综合所得税率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2.计算税款
应交的个人所得税=(92000*10%-2520)=6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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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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