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年一度的汇算清缴又拉开是帷幕,汇算清缴时企业最关心的莫过于哪些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哪些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对于企业视同销项发生的销项税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不少人对此有疑问。
根据会计处理,如果是企业搞活动赠送客户等业务行为,其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即销项税额)已经计入了相关的成本费用。如:企业搞业务宣传活动,将外购的存货赠送消费者,会计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分录为: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对上述会计核算上计入费用的销项税额(即增值税),税法是否允许扣除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含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的外购的货物用于生产经营,如果不是视同销售,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的规定:其购进环节包含的增值税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可以在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视同销售的缴纳的增值税,一方面视同销售须缴纳增值税;另一方面缴纳的增值税也是企业发生的费用,且该费用企业无法向接受方收取,实际上是由企业自己承担。企业外购货物或服务取得普通发票用于生产经营其增值税不能抵扣实际上也是由企业自己承担,这方面两者是相同的,因此视同销售缴纳的增值税应允许企业在税前扣除。
上述根据目前的企业所得法及实施条例判断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是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并没有出台相关文件予以明确。虽然没有明确,国税总局对此有相关解答,答复视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即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税前扣除。国税总局相关回复如下:
问题内容:
我公司将部分外购的存货(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了进项税)用于给消费者品尝,按照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已经按照视同销售进行了增值税的纳税申报。该视同销售部分所形成的销项税额,我公司计入了相关费用,请问:该部分销项税额可否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考虑其他调整因素)?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供消费者品尝应当理解为你公司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该项费用包括存货成本及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该项费用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进行企业所得税涉税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2/25
对于视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国税总局的观点是允许在税前扣除,那么地方税务机关是否允许税前扣除呢?
广东某地税务机关回复如下:
【案例】广东省某地税务机关在对辖区内保健品企业进行检查时,就视同销售支出扣除问题与企业发生争议,企业将视同销售支出计入销售费用,对应贷方为“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税务机关以增值税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为由,要求企业做纳税调增处理。
广东省某地税务机关的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视同销售产生了增值税,只能扣除库存商品对应的部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对应的费用部分,不能扣除。
对于视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能否在税前扣除,总局和某些地方税务机关有不同的口径,建议国税总局针对此争议及早出具相关文件予以明确,减少纳税争议,让企业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能在税前扣除,维护企业合理的权益。在实际工作中,我们企业纳税人对于视同销售发生的销项税额能否税前扣除,建议发生时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后确定,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与税务风险。
| 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