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重点关注
近日税务总局再次修订了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除了注意新修订的表单以外,还有哪些方面需要重点关注呢?
1.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该栏应填写从事房地产开发特定业务的纳税人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该规定,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在进行预缴应进行如下处理:
预计毛利额=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收入×计税毛利率
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4)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2.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包括:一是财政拨款;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收入,即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做了进一步的细化: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财政性资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才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税法上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但在会计上可能作为损益计入了会计利润,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以上财税差异不属于“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无法转回,应该归为“永久性差异”。
3.免税收入、等优惠金额
免税收入主要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填报。
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申报系统一般都会自动带出弥补数字。需注意,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的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5.预缴申报时未取得发票的处理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 作者:张翀(正保会计网校)
财务人都在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