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能否办理转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500万元。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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