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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债转股的税务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08/12 09:39:22 字体:

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一种形式: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股权、产权关系。

债转股的账务处理,想必大家都比较了解,不清楚的可以参看《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及其应用指南。今天小编好好和大家聊一聊债转股的税务处理。债转股的税务处理可以分为特殊性税务处理和一般税务处理。

一、债转股的一般税务处理

1.税务处理

(1)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3)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含税金额113万元(税率13%),约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经营困难,2019年2月A、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B公司同意豁免23万元,同时另外90万以A公司10%的股权支付,10%股权公允价格为90万元,A、B公司间的债转股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A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所得23万元;B公司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损失23万元。

(2)B公司确认A公司1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90万。

(3)B公司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保持不变:即仍需缴纳100万货款收入(113/1.13)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二、债转股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 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税务处理

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3.案例分析

案例二:2018年11月A公司欠B公司货款含税金额113万元(税率13%),约定2019年1月支付,由于A公司存在经营困难,2019年2月A、B公司达成债务重组协议,B公司同意豁免23万元,同时另外90万以A公司10%的股权支付,股权公允价格为90万元,A、B公司间的债转股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案例解析:

(1)上述案例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但A、B公司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2)B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即为113万。

(3)B公司销售货物的应税所得保持不变:即仍需缴纳100万货款收入(113/1.13)对应的企业所得税。

|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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