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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四)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9/10/28 09:13:45 字体:

学完四项综合所得后,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股息、红利、利息所得”。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公司分取的盈利;

红利则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的剩余利润;

利息是指货币持有者 (债权人) 因贷出货币或货币资本而从借款人 (债务人) 手中获得的报酬。

@所有人,您错过的个税知识↓

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一)

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二)

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三)

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五)

我们一起学“个税”之——应税所得(六)

一、个人“股息、红利、利息所得”基础知识

1、定义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4、纳税期限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5、纳税地点

纳税人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在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股息、红利、利息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其中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以按中国法规计算的税额为限额进行抵减。

二、个人“股息、红利、利息所得” 特定业务纳税事项

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

2、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个人所得税问题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5、派发红股的征税问题

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

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7、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 作者:盛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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