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三大影响!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9年12月4日国务院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工资清偿、监督检查等事项,并对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做了特别规定。
在今年上半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该文件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起,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坚持建筑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
条例和这个通知的相关规定,在人工成本方面,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至少会有以下几个方面。
PART 01个人所得税方面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依据上述条例规定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农民就是总包单位的职工,总包单位给自己的职工发工资,总包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如果是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会出现由总包单位代发工资,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单位,此时需要注意个税应该由分包单位代扣代缴,总包代为支付的工资,应该是农民工的税后工资。分包方需要按合同约定给甲方开具分包款的发票,总包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PART 02社保方面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结合上述劳动法和社保法的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农民就是总包单位的职工,总包单位给这些人员缴纳社保。
2、如果是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农民就是分包单位的职工,分包单位给这些人员缴纳社保。
PART 03残疾人保障金方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结合上述残保金的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农民就是总包单位的职工,总包单位给这些人发放的工资作为总包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基数。
2、如果是分包单位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农民就是分包单位的职工,分包单位给这些人发放的工资作为分包单位缴纳残保金的基数。
另外提醒大家注意,为了缓解给企业带来的这个压力,财政部发布了新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