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周年

财税实务 高薪就业 学历教育
APP下载
APP下载新用户扫码下载
立享专属优惠

安卓版本:8.7.31 苹果版本:8.7.31

开发者: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应用涉及权限:查看权限>

APP隐私政策:查看政策>

HD版本上线:点击下载>

车辆停放服务也需要备注详细地址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20/04/22 18:15:29 字体:

问:车辆停放服务也需要备注详细地址?

答:Yes。

依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众所周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出租不动产开具的发票,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所以,车辆停放服务也需要备注详细地址。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四条第五款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 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2. 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

3. 民主集中制原则

作者:刘老师(中华会计网校财税专家)

本文是正保会计网校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来自正保会计网校。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qzz

实务指南

本月报税倒计时

距11月报税开始还有

新政解读 纳税辅导
答疑精华 财经法规
直播课程 会计准则

免费试听

  •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企业价值管理免费听

  •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

    中国18税种详解与实务应用免费听

  •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

    科技研发企业财税管控与经营管理特训专题免费听

限时免费资料

  • 每日新闻/问答

    每日新闻/问答

  • 每周税讯速递

    每周税讯速递

  • 月度法规汇编

    月度法规汇编

  • 年度法规汇编

    年度法规汇编

  • 增值税汇编

    增值税汇编

  • 所得税汇编

    所得税汇编

扫码关注我们

扫码找组织

回到顶部
折叠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0 - www.fawtography.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北京正保会计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京B2-20200959 京ICP备20012371号-7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44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