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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重大突破!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1/07/01 17:35:29 字体: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且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发生的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税前扣除必须取得发票,发票成为企业费用税前扣除必不可少的资料。这已在业内成为共识,是所有企业都必须遵守的原则。


但是,近期国税总局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文件规定:“在一定情况下,企业可以依据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作为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依据。”


打破了依据发票税前扣除这个刚性规定!


这是国税总局贯彻落实“办税春风行动、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的具体体现。对我们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问题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二)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除了上述情况下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该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外,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了三种特殊例外情况,企业发生的属于应税项目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具体如下:

情况一:企业的支出对象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可以依据收款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注:增值税起征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情况二:企业发生的支出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情况三:分割单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


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在实务工作中,我们财务人员一定注意,到目前为止,上述四种情况企业的成本费用没有发票,依据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分割单、会计核算资料等,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作者:裴老师(正保财税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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