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旧货增值税政策解析
在会员的咨询中,对于销售使用过的物品、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的增值税税率如何适用,发票如何开具,一直存有疑惑,不能准确区分,我们今天一起学习一下相关的政策。
首先,明确一个问题,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所以在下述内容中引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时,征收率都按3%表述,并且上述文件中提到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
一、销售使用过物品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销售使用过物品,包括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我们国家的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是从自2009年开始实行的,自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是从2013年8月1日开始的。具体参考《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销售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如果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也可以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销售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即,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①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②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③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13%)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销售旧货
依据财税[2009]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关于开具发票
1、一般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
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开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可以选择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旧货
依据国税函[2009]90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应当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再开具征收率为0.5%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转让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9%)计算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9%)计算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9%)计算增值税。
(6)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适用税率(现行税率是9%)计算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者:老顾(正保财税咨询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