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混淆的“无车承运”和“货运代理”,今日说清!
近日,一位会员朋友咨询,A公司委托货运代理B公司运输货物,B公司向A公司开具全额6%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的金额中是包含运费的,B公司称其账面是没有车辆的,所有运输都是再委托其他单位承运,所以B公司从实际承运人处取得成品油发票、交通运输发票作为成本票据,其本质属于经纪代理服务,是否合理?
弄不清这个问题,是因为混淆了“无车承运”和“货运代理”,“无车承运”和“货运代理”在运输中都是轻资产管理,并且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均是起中介组织作用,但是其本质和增值税处理上差别很大。
从上述定义中可见,“无车承运”和“货运代理”的本质区别在于经营者是以“自身”还是以“委托人的名义”与实际承运人办理运输服务。“无车承运人”属于承运人的范畴,其业务活动是以承运人的身份接业务,并以托运人的身份向实际承运人委托承运,签发自己的提单,并对货物的安全负责。而货运代理人则是受委托人的委托,代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属代理人范畴,并不对货物的安全运输承担责任。
所以,“B公司向A公司开具全额6%的经纪代理服务发票,开具的金额中是包含运费的”显然是不合理的,需要结合AB公司、B和实际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判断B公司的身份,到底是“无车承运人”和“货运代理人”,最终才能确定如何开票。
对于B公司而言,要充分反思以下几点问题:
(1)B公司提供的业务到底是“无车承运”还是“货运代理”?
(2)如果是“货运代理”,B公司为何取得大量成品油发票和交通运输服务发票?
(3)企业是否漏缴印花税?
“无车承运”和“货运代理”分别适用6%和9%的税率,企业在实际经营中易将二者混淆,错误使用税率,造成低开高抵的税务风险,同时还存在印花税漏缴的风险,希望企业注意。
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