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房出租免租期,请注意这四个涉税问题!
请问一
甲公司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约定6个月的免租期,请问这6个月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风险?
答复:
免租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参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86号《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7条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请问
甲公司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若是约定无偿使用,免收租金,请问是否存在增值税的风险?
答复:
免收租金,则就是无偿提供租赁服务了,在增值税上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参考:
《财税〔2016〕36号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
甲公司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约定6个月的免租期,请问这6个月是否不需要缴纳房产税了?
答复:
免租期内,虽然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了,但是并不免征房产税,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参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限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请问
甲公司将办公房出租给乙公司,约定6个月的免租期,请问这6个月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答复:
不需要的,免租期内企业所得税中无须确认租金收入。因为按照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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