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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个人名头客运电子普通发票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2/09/26 12:05:51 字体:

近期有企业咨询取得客运站开具的个人名头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我们来看一看。

01

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项规定,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取得个人名头旅客运输电子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要想抵扣进项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三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提供客运服务方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购买方取得免税电子普通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


    

02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由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因此,应取得企业名称的旅客运输服务电子普通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可以参考2021年3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的答复。
问题内容:
请问我公司员工出差开的汽车票电子发票抬头应该开公司还是开个人,开个人能税前扣除吗
附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税前扣除需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才能予以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取得企业抬头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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