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桩充电业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本周的咨询答疑中,有会员咨询:单位内部安装了充电桩设备,提供充电服务,收取的客户的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应该如何交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另可参考部分税务机关的解答。
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六)
“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2、福建国家税务局2016年7月15日发布的《12366营改增热点问答》
“24、纳税人利用充电桩为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征收增值税问题
答:纳税人利用充电桩等充电设备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等电动交通工具)提供的充电服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应按照销售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
根据上述地方税局的答复来看,利用充电桩充电业务实质属于销售电力的行为,同时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认为收取的客户的费用(电费和服务费,服务费用作为销售电力的价外费用处理)应统一按照销售电力产品缴纳增值税。
也有人认为,按充电度数收取的电费按销售电力缴纳增值税,另外收取的服务费按居民日常服务征收增值税。
因此,在实务中,为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建议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结果为准,最好能取得书面答复。
作者:老顾(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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