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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是否考虑递延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3/08/07 10:19:09 字体:

近日,会员咨询了这样一个问题: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未来年度使用的时候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并进行纳税调减的,这样的税会差异是否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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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景分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人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专项储备”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可知,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贷方计入所有者权益科目,并不确认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前提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存在暂时性差异。

已计提未使用安全生产费并不形成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那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还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吗?

其实,不用怀疑自己的考虑,无需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在《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中证监会已有解答:“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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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罗列


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3号》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2.《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五条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第六条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第七条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第八条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九条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第十条  企业应当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存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总第8期)

问题3:对于上市公司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可以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解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已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不涉及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暂时性差异,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因安全生产费的计提和使用产生的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比照永久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

4.《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6号)

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丁资本性支山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订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文章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原创内容,作者:刘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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