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分红及转让股权收益,如何纳税
在搭建股权架构的时候,投资者通过合伙企业持股是一种常见的形式,在合伙企业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期间取得分红、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取得转让收益时,合伙人如何纳税呢?下面我们一起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张三、A合伙企业、B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对外投资了乙股份公司,当乙给甲分红后,那合伙人张三、A合伙企业、B有限公司如何交税呢?
1、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然后我们结合上述政策来分析一下。
由上述政策规定可以得知,甲从乙取得的分红,在税务处理上不并入经营收入中,而单独作为合伙人的股息红利所得。
对于张三来说,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B有限公司来说,作为投资收益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不像自然人那样就此项收益单独纳税。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不是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中间隔了合伙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对于A合伙企业来说,还需要向上追溯,看其合伙人的身份,再判断如何纳税。
张三、A合伙企业、B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甲合伙企业,甲对外投资了乙股份公司,过了一段时间后,甲把持有乙的股权转让了,取得了转让收益,那当年合伙人张三、A合伙企业、B有限公司如何交税呢?
1、先来看一下相关政策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规定:
“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
“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2、然后我们结合上述政策来分析一下。
由上述政策规定可以得知,甲把持有乙的股权转让了,取得的转让收益属于甲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合伙人应按先分后税的原则纳税。
对于张三来说,按照“经营所得”适用5-3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B有限公司来说,作为投资收益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伙企业投资损失出现亏损的情况下,B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对于A合伙企业来说,还需要向上追溯,看其合伙人的身份,再判断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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