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办公楼的缴纳的契税,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
Q1
问:购买办公楼的缴纳的契税,是否需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
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再参考固定资产准则第八条规定:“ 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依据会计准则规定,购买办公楼的缴纳的契税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房产税的房产原值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契税应当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Q2
问:企业借款给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后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因此,企业借款给员工个人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法列举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Q3
问:租赁负债-未确认融资费用是否可以资本化?
答: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和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3号》规定,企业应当将租赁负债视同为获取使用权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使用权资产作为一项权利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即可供承租人使用,因而无论租赁资产本身是否达到企业计划用途,使用权 资产于租赁期开始日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租赁负债相关利息 费用不应资本化计入使用权资产。租赁期开始日后,租赁负债可视同企业的一般借款。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承租人在确认租赁期内各个期间的利息时,应当借记 “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租赁负债一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Q4
问:未跨县市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吗?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9小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未跨县市的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时,计算增值税时可以扣除分包款。
Q5
问:选择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按照什么标准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Q6
问:个人股东转让股权后反悔,跟购买方解除原转让合同收回股权,那之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规定,如果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如果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Q7
问:公司租赁办公室,支付租房的押金和预付半年的房租,现金流量计入哪个项目?
答:根据租赁准则第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将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的可变租赁付款额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企业支付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租赁准则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预付租金和租赁保证金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来源:财税会员实务答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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