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情形及常见问题梳理!
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不得抵扣的情形以及如何计算转出的进项税额,我们梳理了一下,一起看看~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
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对应的进项税额,具体包括:
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
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3
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4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除特殊情况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前
取得的进项不得抵扣。
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为: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使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应税劳务、服务,发生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的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来源:上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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