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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可否同时享受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qizhenzhen 2024/04/07 09:10:56 字体:

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那么分五年纳税的递延纳税和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同时享受?还有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能否同时享受呢?


一、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转让所得,分五年纳税和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可同时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转让所得,可以选择适用按5年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递延至转让股权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这两个优惠政策可以同时享受吗?因这两个优惠政策规定的内容是互斥的,无法做到同时享受,且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因此,分五年纳税和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可同时享受。



二、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能否同时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那么,以后被投资企业转让该技术成果时,是否可以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6〕101号文件并未规定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享受递延纳税,以后该技术成果转让时,不能享受技术转让的所得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因此,个人观点,技术成果入股递延纳税与技术转让减免可以同时享受,即后期如果被投资企业转让该项技术成果时,可以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因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  



三、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的技术成果包含哪些?


企业技术成果入股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后期技术成果转让时,成本为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后期股东转让给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时,应以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原值而非评估值作为投资成本从股权转让收入中减除。因此,技术成果的股权转让收益包含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增值收益和后期持有期间的股权转让收益两部分收益,财税〔2016〕101号文件对于技术成果入股产生的收益没有减免税,仅是推迟了纳税时间(即递延纳税)。



五、被投资企业计入无形资产和摊销按投资入股时评估价值。


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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