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年第6号)规定,财务公司是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那么,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企业取得财务公司存款利息是否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对于存款利息的具体范围,截至目前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没有出台更细化的规定,那么,企业从具有存款资质的财务公司取得存款利息是否不征收增值税呢?下面我们看看一些省市税务机关对此问题的答复:
一、厦门税务机关答复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19-05-16
二、山西税务机关答复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3-23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上级单位成立了财务公司,有金融牌照,成员单位的存款每天归集到财务公司,那么,我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山西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五)金融服务。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1.贷款服务。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三、河北税务机关答复存于财务公司的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
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留言时间:2021-03-04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财务公司属于同一集团,财务公司拥有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资质,受人民银行监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请问我公司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是否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二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业务支付的存款利息是否也属于存款利息收入?
河北税务机关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十九 以下利息收入。
7.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规定:
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对于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虽然上述税务机关答复应征收增值税,但是仅河北税务机关的答复给出地方政策法规依据,即根据《关于发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的通知》规定:“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由此可知,在实务中,一些税务机关对于不征收增值税的存款利息,是指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因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对于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出台具体细化的相关法规,个人观点,财务公司也属于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质的金融机构,企业从财务公司取得存款利息应不征收增值税。在实务中,企业如有从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建议应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定是否征收增值税,以避免税务风险。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裴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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