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进项税何时转出?
一般纳税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有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的,税务机关一般会通知企业作进项税转出处理。那企业是在接到税务通知的当期作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对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更正申报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38号文件只提到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并没有明确何时作进项税转出。在某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查到如下表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发〔2020〕4号)第二条规定,异常凭证的税务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在纳税人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税款所属期)作进项税额转出,于次月(季)申报期申报。”但税总发〔2020〕4号文件是一个非公开的文件,我们再看下别的依据。
2021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并于2021年7月12日发布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第五条第(三)项有如下规定:
五、申报表整合后,增值税申报有什么变化?
(三)2021年7月份及之后税款所属期,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何处理?
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的填写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栏次,填写本期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的进项税额。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不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8号,以下简称38号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填写说明的要求,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则可以按照38号公告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在税务机关出具核实结果之前暂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也不需要将对应专用发票已抵扣税额计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3a栏。
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或者提出核实申请但经核实确认相关发票不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相关规定的,应当继续作进项转出处理。
根据上述解读可以看出,取得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需要作进项税转出的,应当在纳税人办理收到相关税务事项通知书对应税款所属期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不需要更正以前期间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税务网校原创内容,作者:李老师(正保会计网校答疑专家),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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