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取得分红是否需要按税率差补交企业所得税?
在本周的咨询答疑中,有财税会员咨询:母公司适用税率25%,子公司适用税率15%,子公司给母公司分红,母公司是需要补交10%的企业所得税吗?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符合规定条件的,母公司就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并没有提到有税率差的情况下,母公司要补交企业所得税。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的时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其中“第二十四、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作出了解释,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具体规定如下:
“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低税率企业分配给高税率企业要补税率差。鉴于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配形成的,对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是国际上消除法律性双重征税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也采取了这一做法。为更好体现税收优惠意图,保证企业投资充分享受到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等实行低税率的好处,实施条例明确不再要求补税率差。
鉴于以股票方式取得且连续持有时间较短(短于12个月)的投资,并不以股息、红利收入为主要目的,主要是从二级市场获得股票转让收益,而且买卖和变动频繁,税收管理难度大,因此,实施条例将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时间短于12个月的股息红利收入排除在免税范围之外。对来自所有非上市企业,以及持有股份12个月以上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适用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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