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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多缴纳的增值税可否退税

2014-12-24 16:18 来源:辽宁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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