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可以对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发票原件的真伪提出鉴定申请。
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进行真伪鉴定的普通发票的原件;(二)《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三)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四)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人应到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发票真伪鉴定申请。对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受理。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提出普通发票鉴定的,由各地税机关按首问负责制的有关要求受理。
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地税征〔2011〕10号)规定:第四条 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主管地税机关受理。申请人无主管地税机关的由其所在地地税机关受理。各地税机关要明确专门岗位负责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工作。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人提出普通发票鉴定的,各地税机关应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
第六条 申请普通发票真伪鉴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必须是申请鉴定发票的原件;(二)填开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符合以上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当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进行真伪鉴定的普通发票的原件;(二)《普通发票鉴定申请书》;(三)司法机关要求鉴定普通发票真伪的,应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书;(四)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五)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