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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税进行地址变更应提供哪些资料

2015-02-10 09:33 来源:厦门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我司之前经营地址从思明区迁移到湖里区,在金山地税缴税,所有公司证件均已变更为新地址,去年申请增值税后在国税缴税,国税注册地址还是思明区的,请问应提供哪些资料在国税进行地址变更?(所有国税备案发票申领都完成了,缴税都缴了半年了,税务证上也有国税的章)

  答:上述情况,你司应办理跨区迁移,具体流程及需要资料如下:1、纳税人跨区迁出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向原税务机关提出办理迁出。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2)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已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3个工作日办结。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2、纳税人跨区迁入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变动涉及主管税务机关跨县(区)改变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在领取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30 日内向迁入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无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经迁出地税务机关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当场办结。

  四、办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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