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职工宿舍发生电费,公司先行代付给电力公司,后期再统一向职工收取代垫的电费(无溢价)。 公司就向职工收取的电费部分,根据以往税务评估及稽查惯例均要求我公司按“转售电力行为”计征税率为17%的增值税销项税金,但我公司与电力公司多次协调沟通,其内部规定:“居民用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我公司无法取得职工宿舍电费的进项税额。 问题1:以上职工宿舍电费业务,从增值税完整链条来看 ,我公司先行代付电费时实际无进项抵扣,后期再向员工收取代付电费时按17%税率计征增值税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问题2:如果公司向职工收取电费的业务按17%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金,但与之相关的先行代付电费部分,电力公司以其内部规定拒绝给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公司应如何行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索取权? 问题3:如果公司向职工收取电费的业务不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金,可否参照增值税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执行(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税)。
答:电力公司如开具的发票是向您公司开具,则不能视为直接销售居民用电。至于您公司向职工收取的无溢价电费,应当作为转售电力处理,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