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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资产转让增值税问题

2015-03-10 09:10 来源:安徽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个人独资企业将部分实物资产(包括存货和机械设备)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有限公司,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答: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其相关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只要符合上述情况的,则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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