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我公司是新办货运经营企业,现申请一般纳税人后税务机关要求我公司使用税控系统开票,请问是安装货运税控系统还是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答:两套系统均可,由企业自行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4〕430号)规定,增值税税控系统打通整合,是在现有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税控系统)只可以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基础上打通整合,实现了两个税控系统的功能互通。打通整合后的原防伪税控系统和原货运税控系统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同时文件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试点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防伪税控系统金税盘或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