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一家机械制造企业的技术干部,去年7月初被派往德国协助客户安装和使用本企业销售的机械设备。在德国工作了6个月,期间,国内公司每月给他发放10000元人民币的工资(已扣除个人缴纳的社保费和公积金),德国客户方面每月则支付赵先生技术指导费用及生活补贴约合人民币8000元。德国公司每月8000元费用转到中国公司,再由中国公司发放给赵先生,同时该笔费用德国公司每月为其向德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约合人民币1500元。今年1月份,赵先生回到了国内,面对在德国的6个月国内、国外两处发放的的所得应如何缴纳个税一头雾水。
按照赵先生的情况,他的收入虽然分别由境内外单位支付,但根据《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四条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外,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赵先生在德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技术指导费和生活补贴属于来源于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可扣除的境外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实际已经缴纳,且能提供境外税务机关填发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的个人所得税款。需要注意的是,可扣除的限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该国(或地区)的境外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虽然不得在本年度应纳税额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从该国(或地区)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
赵先生在雇主的协助下,按税法规定的要求提供了德国税务机关的完税证明凭证,境外已缴纳的税款获准从境外所得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别提醒: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请妥善保管好在境外缴纳个税取得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否则将无法享受境外税额抵扣的待遇。
小资料:如何计税?
赵先生虽从国内、国外两处都取得了收入,但按规定均属于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0)-3500(法定减除费用)-1300(附加减除费用)=13200元
应纳税额=13200*25%(税率)-1005(速算扣除数)=2295元
因赵先生能提供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原件,按规定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抵扣,即赵先生来源于国外的所得实际应纳税额为2295-1500=795元;所以抵扣后赵先生6个月实际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额为795*6 =4770元。
假设赵先生不能提供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或其他完税证明材料原件,则境外所缴纳税款不能从应纳税额中抵扣,那么,赵先生6个月则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2295*6=13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