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准备同期资料时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企业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5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107条第(二)项规定,即: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文件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第106条、第10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