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应开具多少张发票
问:我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设备的同时提供技术培训服务,请问应开具一张发票还是两张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规定:混业经营是指,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您公司销售设备且提供技术培训服务属于混业经营,应分开核算,分别开具17%和6%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