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于2014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价格1000万元(不含税),分5年于每年年末收款,实际成本500万元,并于头一次收款时发出设备。在现销方式下,本设备的公允售价为800万元(不含税)。某公司增值税税率17%,于在头一次收取款项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和其他税金。
未来5年的收款现值=现货应收款金额 R=7.93%
会计处理
1、2014年12月31日,销售实现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5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5 000 000
借:银行存款 3 7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 700 000
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时: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634 400
贷:财务费用 634 400
2、201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 000 000
贷:长期应收款 2 000 000
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526 108
贷:财务费用 526 108
3、2016年(略)
4、2017年(略)
5、2018年(略)
所得税税务处理
2014年:
收入:200万元 成本:100万元 所得:100万
元纳税调减额 :800-500+63.44-100=263.44万元
2015年:
纳税调增47.3892万元
2016年:纳税调增59.0772万元
2017年:纳税调增71.6920万元
2018年:纳税调增85.2816万元
所得税处理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