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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营改增问题执行口径(更新到6.17)

2016-05-03 10:28 来源:河南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一

  问题一 不少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因为行业特点在改革前使用定额发票较多,例如饭店、物业公司下属停车场、机场停车场等,使用增值税发票升级版开具发票耗时相对较长、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故试点纳税人想申请领用定额发票,不知是否可行?

  答复:原则上起征点以上的纳税人应全部推行发票升级版,确实需要领用定额发票的,应向省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才可以继续领用定额发票。

  问题二 目前,税控设备由航信、百旺提供,按照区域划片,对一些集团企业来说,可能划片后两个公司的设备都涉及,不利于企业内部管理。

  答复:对于集团企业,应遵循集团内部总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一家税控设备提供商,分公司税控设备提供商与总公司保持一致的原则,便于企业内部管理。

  问题三 营改增之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

  答复:《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问题四 新成立的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73号公告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税总函〔2015〕199号文件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问题五 营改增之前结存的地税发票如何缴销?

  答复:豫国税公告〔2016〕1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领取的地税机关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住院收费统一发票、医疗机构门诊收费统一发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限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过渡期内,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存的地税机关监制发票,发票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领取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过渡期结束后,纳税人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仍未使用完的,不得再行使用,并应于过渡期结束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问题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如何开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 不动产租赁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后是否按季度申报?是否符合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七条规定: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免税政策有效期规定,如果提供不动产租赁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小于3万,符合文件规定也是可以享受免税政策的。

  问题八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需要交增值税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属于陆路运输服务,应该缴纳增值税。

  问题九 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问题十 一般纳税人接受住宿服务,能否抵扣?

  答复:一般纳税人购买住宿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如果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问题十一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哪里开票?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

  问题十二 营改增之后,建筑业老项目是按什么时间确认的?

  答复: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同时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问题十三 转租住房,是否适用于总局的2016第16号公告?

  答:根据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转租住房属于纳税人出租以承租方式取得的不动产,适用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的规定,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四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因此,一般纳税人销售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就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五 自然人出租房屋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总局2016年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十六 汽车停放业务是否需要取得场地的所有权?

  答:财税 2016 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因此,如果纳税人以租用的场地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也属于将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应按照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七 纳税人需要办理三证合一业务,那么对于三证合一之前开出和取得的专票认证是否受影响?怎么处理?

  答复:2015年12月30日,信息中心对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进行FWSK_V7.00.09_ZS补丁升级,完成新旧税号对照的关联关系,修改与征管系统同步纳税人档案、发票验旧、发票认证和一窗式比对以及查询等功能。此外,防伪税控系统保留了基于纳税人旧纳税人识别号的纳税人档案信息,因此三证合一之前纳税人取得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开具给我省其它纳税人的专票认证不受影响。

  问题十八  纳税人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复: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中的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问题十九  劳务派遣计算销售额时是否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工资?

  答复:计算销售额时不能扣除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人的工资。

  问题二十  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国税的票吗?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条第十三款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取的预收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应按照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5月1号之前收到的预收款没有缴税没开发票,按照上述要求补缴营业税后,可以参照此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十一  全面推开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营改增之前,国税函〔1998〕554号对"代建"行为的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向乙方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甲方的上述行为属于销售不动产,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甲方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对甲方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房屋的行为,若只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不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增值税;若自备施工力量修建房屋的同时替乙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二

  问题一  个人出租自有住房给企业单位,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吗?税率是多少?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跨县区提供建筑服务,怎么缴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三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四  2016年4月份预收5月份的房租,怎么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营业税政策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业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2016年4月预收5月的房租,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即4月),应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题五  营改增之后,个人转让购买满两年的住房免征增值税?请问时间节点怎么把握?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5]89号文件中"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书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著名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题六  建筑业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新老项目需要分别备案吗?

  答复:经请示总局,建筑业新老项目需要分项目核算,不需要分别备案。

  问题七  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盘做缴销处理,请问跨区迁入是否需要重新购买税控设备?

  答:纳税人办理跨区迁移,跨区迁出时税控设备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做注销发行并解锁,然后携带原有税控设备在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做初始发行即可。

  问题八  三证合一后发票开具应当使用新税号,新税号的使用是从在工商办好三证合一后就开始使用还是在税局做好登记后再开始使用?

  答:2016年4月8日,防伪税控系统进行了"FWSK_V7.00.13_ZS"升级,企业发行子系统中增加"一体化变更"菜单,实现对"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功能,同时可以对企业的变更状态、完成情况进行查询和统计。纳税人在工商局办理好基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工商营业执照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三证合一"纳税人企业税号一体化变更后可以使用新的税号。

  问题九  一般纳税人收到开具有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后是否需要将红字发票相应联次交给购买方以入账使用?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此处"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指的是购买方从销售方取得的红字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是销售方冲回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不应提供给购买方,因此《信息表》由购买方开具后,销货方只需要把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提供给购买方。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三

  问题一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前,小微企业兼营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的,可以分别核定收入,分别享受3万元免税政策,营改增后这些企业全部缴纳增值税了,如果统一按照增值税收入核定,则无税户变成有税户。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二 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缴纳2016年第2季度税款?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三 部分企业反映,营改增后老停车场的税负可能增加。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老停车场一般纳税人收的停车费可以选择按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与原来停车费按5%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还会略微下降。举例:过去停车费按5%的营业税率征税,如果收停车费10000元,需交500元营业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需缴纳税额变为10000÷(1+5%)×5%=476元,少交税24元。相当税负由原来的5%降为4.76%.另外,老停车场小规模纳税人收的停车费适用3%的征收率,税负下降40%,受惠更大。

  问题四  营改增纳税人兼营和混合销售有什么区别?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二者的区别在于: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业务中,有两项或多项销售行为,但是这二项或多项销售行为没有直接的关联和从属关系,业务的发生互相独立。如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业务,又有不动产出租的业务,还有销售金融服务的业务;而混合销售是一项销售行为,虽然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但二者之间有直接关联或互为从属关系。如商场销售空调的同时提供送货上门、安装服务。

  问题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5年4月30日前购入在建工程,于5月1日后销售的,可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扣除土地价款后按照5%征收率计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不得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四

  问题一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的,按照预售面积开具发票后,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何开具发票和计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房时对面积差需要补开或开红票冲减的,如果营改增之前开具地税发票,营改增后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或补缴。

  问题二  营改增前,生产钢构件并负责安装施工的企业,销售钢构件按照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安装施工费按照建筑业适用3%税率全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这种业务如何处理?

  答复: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问题三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时,经常提前收取一年房租的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问题四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开具问题,是在服务发生地开具发票,还是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答复: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统一开具发票。

  问题五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复:《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问题六  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商品混凝土一般纳税人可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抵扣进项税额的需求强烈,商品混凝土行业咨询能否提前调整计税方法,不受36个月限制?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五

  问题一 某运输企业以挂靠方式,并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哪一方是纳税人?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地税局交过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国税发票吗?还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还是增值电信服务?

  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者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综上,有线电视维护费(或收视费)属于广播影视服务,不属于增值电信服务。

  问题四 境内单位进口货物取得境外单位的返利是否需要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是否需要进行其他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因此,即使境外单位的返利也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

  问题五 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原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营业税的金融机构,营改增后继续以地市一级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其中"金融机构"是否包含保险业?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机构是指:(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问题六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能否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问题七 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八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教育费、保育费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问题九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其销售额可以扣除住宿费、餐饮费等支付给第三方的旅游费用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六

  问题一 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加上五月份销售额后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否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因此,虽然缴纳营业税时营业额未达一般纳税人标准,但如果加上营改增后的销售额,连续12个月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含本数)的,也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销售额计算公式为:年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应税销售额,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可按照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的公式进行换算,即:营业税应税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1+3%)。

  举例:假设营改增前,2015年5月-2016年4月,某纳税人连续12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80万元(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其中2015年6月-2016年4月,连续11个月的应税行为营业额为450万元,营改增后2016年5月的应税销售额为64万,综上,截至2016年5月,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450÷(1+3%)+64=500.89(万元),那么,该纳税人将于2016年5月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并应于下月(6月)申报期结束后40个工作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二 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辖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是否指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在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举例:某市行向市行所在地税务机关领取的发票,其下属县(区)行可以使用,但下属县(区)行不能直接到地市级市局领取发票。

  问题三 哪些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适用差额征税办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1、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试点纳税人,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3、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根据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要求,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问题五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四月份预收了第二季度的房租,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该缴纳营业税,怎么理解平均分摊之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答复: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将四月收到的第二季度租金在三个月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如果月租不超过3万元,那么2016年5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可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享受免征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六 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怎么缴税?怎么开票?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综上,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仍有结余,那么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已使用完毕,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七  转让不动产何时向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预缴之后是否是在次月申报期申报纳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总局2016年第14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和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综上,纳税人(个人除外)转让不动产,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税款预缴,并在预缴后的次月申报期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不需要预缴税款。

  问题八  一般纳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是否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七

  问题一 纳税人经与房管部门沟通,获知暂不会调整销售合同和过户流程,请问国税发票应如何使用?

  答复:根据《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问题二 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扣除工资后的余额征税,是否按照收入减去工资后乘以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公司如果选择差额纳税,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三 某物业公司,2015年5月-2016年4月物业收入445万,2016年5月预计物业收入30万,现临时需要处置一处房产,预计收入65万,是否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因此,该公司临时处置房产以外的年应税销售额(445+30=475万元)暂未达到500万元标准,可以暂不进行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问题四 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抵扣高速通行费,如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因此符合条件的运输企业可以抵扣高速通行费,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暂不需要取得专用发票,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暂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

  问题五 某公司租赁农民的土地,用于道路通行使用,如何代开发票?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号公告)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农民属于其他个人,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问题六 运输公司购买的车辆保险是否可以抵扣?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车辆保险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因此如果取得合格有效的抵扣凭证,且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  在地税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如何申报?

  答复: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文件规定,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问题八 村镇银行(一般纳税人)能否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复: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因此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八

  问题一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已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是否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25号规定第七条一款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上述第二款规定是对一款规定的补充,因此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纳义务人,因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故不能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二 个人和个体工商户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综〔2013〕88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财综〔2013〕88号文件同时废止。

  综上,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再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三 广告设计单位提供广告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本通知所称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是指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的单位,以及从事广告代理服务的单位。

  因此,如果广告设计单位只提供设计服务,不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广告代理服务的,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如果广告设计单位提供设计服务的同时,还提供发布、播映、宣传、展示户外广告和其他广告或广告代理服务,则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四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问题五 一般纳税人出租房屋,经营范围中没有该项业务,是否可以自行开具发票?如果纳税人没有适用同样税率(11%)的业务,是否须先变更经营范围?开具发票时能否选择该商品代码?开具发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是否可以正常填写?

  答复:(一)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二)如果经营范围中未包含适用同样税率的业务,需要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及适用税率的信息。

  (三)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票软件纳税人端已集成全部商品分类代码,开具发票前只需先将所需开具的商品代码添加到常用商品分类代码库中,再进行开具即可。

  (四)按照上述流程开票后,申报纳税时,相关税率行次可以正常填写。

  问题六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纳税期限为: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因此,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问题七 建筑企业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能否自行选择其中的一个或几个项目进行简易征收备案?

  答复: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是按项目选择的,因此同时有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等多个项目的,可以选择某一个或几个老项目简易计税。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九

  问题一 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如何判断纳税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答复: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纳税人所属省份的12366网站—“涉税查询”—“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模块确认纳税人类型。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承租个人商业用房用于办公,个人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文件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三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复: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开具其他发票”栏。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产,房产属于2个以上共有人所有,自开发票上如何开具共有人信息?购货方名称一栏可以打印两个共有人名称,但纳税人识别号只能录入一位购买方身份证号,发票如何开具?

  答复:对于共有人购买房产时,发票购货方纳税人名称一栏可以填写两个共有人,纳税人识别号一栏不填写,在备注栏内填写共有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房产地址等信息。

  问题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向购买方开具发票?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问题六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订金、诚意金、意向金时,是否视同收到预收款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答复:“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定金数额可以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20%部分无效。

  “订金”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也没有20%比例的限制。

  “意向金(诚意金)”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是房产中介行业为试探购房人的购买诚意及对其有更好的把控而创设出来的概念,在实践中意向金(诚意金)未转定金之前客户可要求返还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综上,定金、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中,只有“定金”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订金、意向金、诚意金都不是法律概念,无论当事人是否违约,支付的款项均需返还。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购房人的定金,可视同收到预收款;收到订金、意向金、诚意金,不视同收到预收款。

  问题七 餐饮行业购进农产品能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文件规定,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在餐饮行业推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允许使用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只限于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农产品。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

  问题一 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发票后,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答复:试点纳税人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的收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后,纳税申报时,根据发票金额、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次填写,再通过“未开具发票”栏次填入对应负数冲减,并建立补开发票和冲减收入台账。

  问题二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该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的哪一栏次?

  答复: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5月份发生业务,开具其结余的地税印制发票,在6月份纳税申报时,对应销售额应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

  问题三 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暖气费,缴纳营业税时实行差额征税,开具代开普通发票,而营改增试点政策中并未延续差额征税政策,如何掌握?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水电费,可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供水、供电公司统一将水、电销售给物业管理公司,统一向物业管理公司结算收取水、电费,并向物业管理公司开具货物销售发票。再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住户销售水、电并收取价款的行为,属于物业管理公司销售水、电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上述销售水、电行为的,应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货物销售发票开具给用户,并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是物业管理公司代收水、电费行为。物业管理公司受供水、供电公司委托代收水、电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暂不征收增值税:1、持有相关代收协议;2、物业公司不垫付资金;3、代收水、电费时,将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给用户的货物销售发票转交给用户;4、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如果物业管理公司按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客户结算货款的同时,另外收取手续费,那么手续费部分按照经纪代理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四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自行开发产品是否适用简易计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6 号公告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产品属于自建取得,适用普遍规定,属于出租不动产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其出租不动产应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 年 5 月 1 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问题五 营改增以前已签订个人住房转让合同,但未办理产权变更,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6号公告规定, 2016 年 4 月30 日前已签订的个人住房转让合同,5 月 1 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问题六 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问题七 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综上,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八 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的概念包括取得货币、货物和其他经济利益。投资入股一定有所有权转移,同时取得股权就是取得了经济利益,任何一个股份制企业的股权价值都是明确的。

  因此,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需要征收增值税。

  问题九 建筑公司在工地搭建的临时建筑在工程完工后会被拆除,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复:建筑企业搭建的临时建筑,虽然形态上属于不动产,但施工结束后即被拆除,其性质上更接近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可以进行抵扣。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建筑工地的临时建筑在工程结束时被拆除,显然不属于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一

  问题一 旅游业差额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以该办法计算出的销售额作为开票依据的,以下简称“差额开具”。

  现实中,旅游服务提供方和购买方一般先签订合同或协议,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后,提供方再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旅游服务。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的同时会向提供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但此时提供方尚不能清楚计算允许扣除的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对此,可暂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旅游服务提供方和购买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先行约定,待提供方取得相关旅游费用凭证后,再向购买方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是旅游服务购买方预支旅游费用后,提供方先向购买方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取得相关旅游费用凭证后,再视普票是否已跨月作分别处理:1、如果普票尚未跨月,可将普票作废并收回,再向购买方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如果普票已跨月,旅游服务提供方可以先差额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再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100万元,允许扣除的旅游费用为80万元,两者差额为20万元,假设2016年6月,旅游服务提供方先向购买方开具了100万元的普票,2016年7月取得80万元允许扣除的旅游费用凭证,那么7月可先开具20万元红字普票,再开具20万元专票,即差额部分开专票,允许扣除部分开普票。

  问题二 一般纳税人购买旅游服务,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是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六是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如果一般纳税人购买旅游服务取得了合法有效的抵扣凭证,且不属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旅游公司将部分业务进行外包,向其他旅游公司购买部分旅游服务,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纳税人委托旅游公司组织的和生产经营相关的考察会务活动,取得合法有效扣税凭证后可以抵扣;企业为员工提供的娱乐性旅游属于集体福利,不可以抵扣;企业出于商业经营目的,为其他企业提供娱乐性旅游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不可以抵扣。

  问题三 保险公司向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如何代开发票?如何代扣增值税?

  答复:总局将于近期下发保险行业相关政策文件,文件下发后,依照总局规定执行,文件下发前,暂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是对保险代理人可以采取集中代开发票的形式,由保险公司按月或按季汇总代理人清单后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可汇总代开,并留存代理人清单。

  二是保险代理人取得佣金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由保险公司代开发票时,代为扣缴。

  问题四 免税试点纳税人(如医院等)移交国税后如何管理?

  答复: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因此,享受备案类减免的免税试点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然后按期进行申报。

  问题五 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按照财税[2016]4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征收?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农村信用社5月4日前已经按照6%税率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可将已开具专用发票收回,将其作废或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回后,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选择简易征收方式,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问题六 我单位为一般纳税人,单位车辆的高速通行费申报抵扣时填写在哪个地方?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问题七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那么“纳入营改增试点”是指2013年8月1日还是2016年5月1日?

  答:该问题中“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中“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是指有形动产租赁纳入营改增试点之前,具体到我省,应为2013年8月1日之前。

  问题八 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照混合销售分开核算材料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纳税并开具发票?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建筑企业采购部分材料用于提供建筑服务的,应视为混合销售。建筑企业混合销售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按照销售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分别纳税、分别开票。

  问题九 纳税人4月30日之前开具的营业税发票,5月1日之后发现开具有误,能否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处理?

  答:按照原营业税规定,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冲减的,营改增后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冲减,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的规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二

  问题一 典当业务是否属于金融服务?

  答复: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综上,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应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问题二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指哪些人身保险?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根据财税〔2016〕46 号文件规定,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还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综上,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是指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及其他年金保险,以及保险期间为一年期及以上的健康保险。

  问题三 银行转让理财产品收入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综上,银行转让理财产品应视为“金融商品转让”,取得的收益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的相关规定征收增值税。

  问题四 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加油卡等促销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应视同销售。

  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的“赠”是有偿的,是以买保险为前提的,如果购买者没有买保险,不可能获得赠,赠品的价格是包含在保费中的。因此,不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问题五  酒店房间内提供的物品是否做视同销售处理?

  答复: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处理:(一)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免费提供矿泉水、水果、洗漱用品等,只是一种营销模式,所谓的“免费提供”其实是有偿的,是包含在房价中的,由消费者统一支付,因此不应作为视同销售单独征税,应按照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酒店在房间内为住宿客人提供明码标价的餐饮服务、橱窗内物品、房间内迷你餐饮等(房费之外另行收费),属于兼营,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问题六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收取的手续费如何征收增值税?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保险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属于代理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问题七 建筑分包合同如何判断是否为老项目?

  答复:判断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是否为老项目,应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问题八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的纳税期限问题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选择按季申报的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可一并按季进行纳税申报。

  问题九  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一次开发”,可以按照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但是对于 “一次拿地、分次开发”的房地产企业,如何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

  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企业“一次拿地、分次开发”时,分次开发的项目都是作为单独项目分别核算的,因此,这种情形可按照如下方法计算单个项目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首先将“一次拿地”时一次性支付的土地价款,按照土地面积占比在不同项目中进行划分固化;然后根据“分次开发”的单个项目中当期销售建筑面积跟与可供销售建筑面积的占比,乘以单个项目所对应的土地价款,计算其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成本。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三(房地产企业专期)

  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根据所售房地产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按照3%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增值税。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应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其适用的计税方法计算申报应纳增值税,已预缴的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减。

  问题三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义务发生后如何开具发票?

  答复:(一)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冲减预收款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冲减预收款”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和冲减预收款发票的代码、号码。再根据购房者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全额”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

  (二)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后,不需要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就收取的余额部分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在发票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后括注“余额”字样,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对应房地产项目的名称、详细位置。前期的预收款和余额之和应等于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问题四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掌握?

  答复: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交付房地产项目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房地产项目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  专期十四

  问题一 2016年5月1日前,“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已有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征收品目(包括“3+7”品目),5月1日后,又有按季申报的“四大行业”新试点征收品目,按月和按季申报如何衔接?如:某银行一般纳税人按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营改增试点后应按季征收,但因该纳税人既有销售货物(贵金属)增值税征收品目,又有新试点的金融服务征收品目,前者为按月申报后者为按季申报。

  答复:纳税人6月份不需申报,待7月份时需申报“两次”,分别申报所属期为5、6月份的税款,所属期为7月以后的税款正常按季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已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进行相关维护,确保纳税人7月份申报5月份税款时不产生逾期申报和加收滞纳金问题。

  问题二 《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的具体填报范围有哪些?免税收入、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入、“3+7”应税项目收入等是否需要填写该表?

  答复:(一)《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以下简称“测算明细表”)填报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30号公告规定,该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包括:营改增主行业为四大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主行业为“3+7”行业兼营四大行业业务的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移交国税部门的四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后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也应填写此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理税务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以及2016年5月1日以后首次发生四大行业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要填报该表。

  (二)四大行业试点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应税服务项目收入,包括“四大行业”项目收入和“3+7”应税项目收入均应填写《测算明细表》。但取得的免税收入、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的预收款不在该表中反映。按照一条填报范围的规定,应填报该表的纳税人如果当月仅取得免税收入或未取得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仅收取预收款,在申报时也应将此表空表保存申报。

  问题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同方式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如何申报纳税?有何区别?

  答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方式可分为两种:(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包括: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其中第4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第2、3、4、5行之和,应小于等于当期申报表主表第24栏“应纳税额合计”,“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应同时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反映,当期不足抵减的部分应填入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5列“期末余额”栏次,即当期“应抵减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应结转下期抵减。

  (二)不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的预缴税款,如:分次预缴、延期申报预缴、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二次购票预缴等。此种方式预缴的税款,申报时直接填写在申报表主表第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栏次,大于当期“应纳税额”时,可申请办理退税或抵减下期税款。

  问题四 在发票使用过渡期内,纳税人开具的地税发票如何填报?

  答复:目前,“一窗式”比对要求发票开具金额和税额与申报数据相等,因此,在发票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填写申报表附表1《本期销售情况明细》时,可将营业税发票中的金额(含税)倒算为不含税金额和税额分别填入“未开具发票”栏次第5、6列,以避免对“一窗式”比对和远程清卡造成影响。

  问题五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对此,纳税人应取得什么类型的进项发票或票据才可以允许扣除?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问题六 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仅有个人提供娱乐服务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复:根据财税〔2016〕60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通知以及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财税〔2016〕25号文件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综上,提供娱乐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及提供广告服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如果符合上述免征规定,都可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问题七 个人或者村委会出租房屋到地税部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复:(一)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房东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房屋出租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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