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大家更好更快地了解营改增政策,有效解决营改增前期准备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引导纳税人及时、充分享受营改增政策红利,依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系列公告规定,结合总局培训、视频通报会上明确的事宜,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全省统一明确如下。
一部分 综合问题
1.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
(1)该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
(2)按企业经营的主业确定。
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
2.关于差额征税项目的范围、销售额的确定及发票开具问题
(1)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票)。
(2)经纪代理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差额扣除的部分(即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其他各行业发生的代为收取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不计入价外费用范畴。
(3)融资租赁业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可全额开具专票。
(4)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可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开具专票。但2016年5月1日以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属于贷款服务,纳税人接受的贷款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5)原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
①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6)航空运输企业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7)客运场站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承运方运费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8)旅游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差额扣除部分(即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提供旅游服务未选择差额征税的,可以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专票,其进项税额凭合法扣税凭证扣除。
(9)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二手房销售服务(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自然人)
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可以全额开具专票。
(12)电信企业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销售额=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给公益性机构的捐款其差额扣除部分(即接受的捐款),不得开具专票,可以开具普票。其余部分可以开具专票。
纳税人符合差额征税条件的,应在2016年5月1日后、次申报差额计税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3.关于总分机构如何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如何申报的问题
(1)汇总纳税的申请。实行总分机构模式管理的营改增企业,可以进行汇总申报纳税。需要汇总申报的,省内跨市州的向省局提出申请;市州内跨县(市、区)的,可向所在市州局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省局提出申请,由省局决定。
(2)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目前汇总纳税的税款计算方式主要有按率预征和按销售占比分配两种。
原则上按销售占比的方式分配税款。即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先汇总上传至省公司,计算全省总的应纳税额。再按各分支机构销售额占全省的比例,计算分配增值税。(原则上,数据上传、应纳税额计算都通过增值税传递表系统完成。)
增值税传递表系统是航信公司开发的总分机构传递、计算的小软件,各县区公司、国税人员都有一个用户名,用于录入数据信息。
(3)汇总纳税的申报由省公司全口径申报。分支机构按分配税款进行申报。
(4)汇总纳税的税款缴纳原则上按原营业税缴纳层级缴纳。
同一县(市、区)有多个分支机构的,由省公司指定一个为纳税人,其他分支机构的应纳税额由指定纳税人缴纳。
(5)税控设备的发行
A.原则上税控设备的发行层级,按照开具发票的层级确定;开具发票的层级,由企业自定。
B.一台服务器可下设20个纳税识别号,一个识别号可下设200个分开票点。
C.如只发行到市州级,只能以市州公司名义开具发票。
D.发行到县(市、区)级的,如该县(市、区)内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都以省公司指定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具发票。
E.如下级机构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以已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上级机构的名义取得专票。
F.服务单位的问题。目前全省服务单位有两家:航天信息和百旺金赋,所有办税服务厅都进行了划分。如纳税人集团统一提供税控设备,应按集团公司统一选择的服务单位,不受划分服务单位的限制。
(6)发票的领用
A.直接到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只能到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发票。
B.通过网络领用发票的,可跨县(市、区)领取发票。
(7)电子发票
A.提供两个开票平台:一是公共平台,由服务单位提供,纳税人随时可接入,电子发票试点期间免费使用。二是自建平台,需纳税人开发软件,由服务单位提供免费接口。
B.电子发票相当于增加一个票种,应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核定。
4.营改增纳税申报期有何特别规定?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按季申报的纳税人,2016年5月15日前,需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4月底以前的营业税,2016年7月15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5月、6月的增值税。
5.原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何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6.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还可以继续使用吗?
答:试点纳税人从地税局领取的未用完的发票,营改增后可继续使用至6月30日,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8月31日。
若在此期间,纳税人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且能满足其用票需求的,停用地税发票。
7.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使用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
8.销售建筑服务、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时开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9.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有哪些?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国有粮食企业除外。
(3)提供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提供旅游服务,选择差额扣除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5)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老合同,选择扣除本金部分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时,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10.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计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按简易办法征税的都可以开具专票: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税的。
11.什么情形下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12.如何开具红字发票?
答:(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3)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13.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有哪些?
答: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14.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哪些?
答: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
上述完税凭证是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
15.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有无时限要求?
答:适用取消认证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抵扣时限是,按月申报纳税人为本月1日的前180日,按季度申报纳税人为本季度首月1日的前180日。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发票信息的,可以选择扫描认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自开票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6.哪些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答:对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17.逾期未认证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由国家税务总局认证、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部分 金融保险业
18.典当行的赎金收入缴税问题。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19.关于保险公司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在承揽业务时送的洗车卡、油卡等,要视同销售处理。销售实现时间为洗车卡、油卡等消费卡实际赠送的当天。
总局明确的销售货物时无偿赠送的服务,如销售空调同时免费安装所指的情形是指与销售货物密切相关的服务。
视同销售的服务能够取得抵扣凭证且符合抵扣范围的,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部分 房地产业
20.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其票据为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开发规费通常是指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所在地的收取标准向政府多个部门缴纳若干项的各种规费。其票据为政府部门出具的非税收入票据。
目前只有土地出让金列入差额扣除范围。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级土地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21.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22.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的范围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收款,为不动产交付业主之前所收到的款项,但不含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之前所收取的诚意金、认筹金和订金等。
23.市州内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项目,是否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在市州内跨县(市、区)开发房地产的,不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应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4.关于代收的办证等费用是否属于价外费用的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不动产买受人办理“两证”时代收转付并以不动产买受人名义取得票据的办证等款项不属于价外费用的范围。
25.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2016年5月1日后,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等物资用途明确,直接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进项税额的6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期直接申报抵扣;剩余40%的部分为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申报抵扣。
(2)纳税人购入的原材料用途不明的,可在购入当期按规定直接抵扣进项税额。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原材料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应将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在材料领用当期转出为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出当月起第13个月再行抵扣。
(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不按“固定资产”核算(如投资性房地产)的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可以一次性全额抵扣。
26.关于房地产公司
一般纳税人一次购地、分期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分摊的问题房地产企业一次性购地,分次开发,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无法一次全部确定的,按以下顺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分摊土地价款:
(1)首先,计算出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已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开发用地总面积)
(2)然后,再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已开发项目所对应的土地出让金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3)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的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要按项目进行清算,且其总额不得超过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总额。
(4)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可不从支付的土地价款中扣除。
27.关于房地产公司预售产品已纳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问题
房地产公司对预售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应缴纳营业税的,均应在4月30日前就所收取的款项全额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28.关于转租不动产如何纳税的问题总局明确按照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来确定。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
29.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该不动产在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2016年5月1日后竣工的,是否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可以。
30.人防工程出售或者出租的问题
纳税人将人防工程建成商铺、车库,对外一次性出售或者出租若干年经营权的,属于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
纳税人将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人防工程对外出售或者出租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四部分 建筑业
31.建筑业纳税人跨县(市、区)项目应该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1)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到外县(市、区)临时从事建筑服务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跨县(市、区)经营的建筑项目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持《外管证》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到其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
(3)在建的铁路、公路、电网、电缆、水库、管道、内河航道、港口码头、电站等工程建设项目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跨市州的建设(施工)标段,跨市州的由建设(施工)标段所经过的市州分别负责征收管理。建设项目跨县(市、区)的由市州局指定一个县(市、区)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32.甲供工程选择一般纳税人简易纳税方式,计算增值税时,销售额中是否包括甲供材料及设备?分包额是否含所有分包支出,还是仅含劳务?
甲供材料及设备不计入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分包额应包括全部的分包支出。
33.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合同,5月1日后才招投标的项目,是新项目还是老项目?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因此4月30日之前签定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合同上注明的开工时间在4月30日之前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34.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丙方提供的建筑服务业务实质来看,是在为甲方的建筑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所以按照政策规定,丙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5.一个工程项目,甲方和乙方未签订合同,也未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能否以其他方式证明工程实际上在4月30日已经开工,并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是否属于建筑老项目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以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时期来划分;二是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来进行划分。所以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也未签订相关合同的,应视为新项目,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36.在有分包的情况下,乙方已向甲方开具了营业税发票并缴纳了营业税,但分包出去的部分发票没有及时取得,导致允许差额扣除的部分在5月1日前未能足额扣除多缴纳了营业税,且在地税机关因为各种原因不能取得退还,能否在5月1日后实现的增值税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在营改增的大的方针背景下,要保证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要保证平滑过渡,要保证不出现负面舆情,不能出现纳税人多缴纳了营业税在地税机关不能退税在国税机关也不能抵减的问题。财税(2016)36号文件虽然规定了4月30日前支付的分包款不能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导致多缴纳的营业税应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在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可以在6月30前作为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因此纳税人无法向地税机关申请退税营业税,只要取得上述凭证,在6月30前应允许在工程项目所在地作为预缴增值税税款的扣除凭证。
37.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项目,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已开具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和缴纳营业税的,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收到工程款的如何处理?
在4月30日前,应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缴纳营业税并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在收到工程款时不需缴纳增值税。
38.采取简易办法征收的建筑项目,能否抵扣取得进项税额,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项目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栏填写3%. 39.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是否需要4月30日前在国税局报备?跨县市的项目是否需要在项目所在地国税局备案?
建议:选择简易办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应从5月1日起在首次进行纳税申报、预缴增值税时,分别向机构所在地和跨县(市、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40.每个建筑项目是否都要购买一套税控设备?
对于省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以公司为纳税主体,由公司统一开具增值税发票,所以建筑工程项目部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必购买安装税控设备。
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2016年5月1日至3日)
(一)建筑业纳税人过渡期登记类
1、建筑业纳税人在过渡期内如何在报验地国税机关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在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登记的纳税人办理《外管证》?
答:各地可暂在综合征管软件中为办税厅人员配置「全省通办岗」办理《外管证》和报验户的报验登记。
2、报验地国税机关为建筑业纳税人办理办理报验登记时提示纳税人识别号码不正确,什么原因?
答:首先应该核实该报验户所属的公司是否在国税机关综合征管软件办理税务登记,如果没有,前台人员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直接办理报验登记;对建筑业纳税人所属的公司已在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请核实纳税人识别号的正确性。
3、建筑业纳税人报验登记的《外管证》核销由哪里税务机关办理?
答:为避免旧项目部的未到期《外管证》的纳税人来回跑,报验地国税机关可为纳税人开具《外管证》和办理报验登记,但《外管证》的核销由公司注册地所属国税机关办理。
4、报验登记有效期时间如何确定?
答:按照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上注明的时间确定,如纳税人无法提供外管证,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时间确定,但不得超过报验登记的当前时间。
5、外省到我省经营的建筑业纳税人办理报验登记是否需要比照省内纳税人先录入《外管证》?
答:不需要,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外管证》或相关资料直接进行报验登记。
(二)发票类
7、邮政能否为试点行业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
答:除销售二手房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外,其他试点行业可在邮政部门代开普通发票。
8、邮政能否为固定业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不能,固定业户原则上应自行开具发票。
9、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后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不用到国税机关办理登记,只需要按地税机关要求办理自然人登记后即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目前代开发票税款按照何种预算分配比例入库?
答:在总局、省局相关政策明确前,各地可暂按现有预算分配比例办理税款入库。
(三)税款征收类
11、餐饮业个体纳税人为何不能双定征收?
答:核实纳税人是否登记税种,税种是否有效。
12、报验户纳税人按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是否可以使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2014预缴开票」模块?
答:不能,应在「申报」-「增值税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模块申报,然后开票缴税。
13、按照国发〔2016〕26号文件,综合征管软件中的增值税预算分配比例能否由省局后台统一修改?
答:在总局、省局明确具体政策前,各地已登记的税种预算分配比例可暂不调整。
14、试点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定税是否需要定税信息采集?
答:不需要,应直接通过个体定期定额核定文书进行核定。
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2016年5月5日)
1、一个《外管证》可以在多县区报验登记吗?如果外管证开具的经营地机关为市州局如何处理?
答:一个《外管证》只能做一次报验登记,总结而言"一地一报验,一证一报验".《外管证》的开具应以县区为单位开具,不得以市州为主体开具《外管证》。
2、纳税人一个主行业要求对应多个行业明细如何处理?
答:CTAIS中一个行业不能在税务登记表中重复选择,一个行业只能对应一个行业明细,但是一个行业明细可以对应多个税目。
3、外省(系统外)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报验登记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有外管证的据实填写,要注意文号只能填写4位,如果有超过4位的填写后4位。局轨为「**国税或**地税」、字轨为「外证」、年号为「开具或合同年份」、文号为「外管证文号或文号后4位」。
没有外管证的依据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资料按照上述规则据实填写。
二、昨日未明确问题解答1、报验登记户在税款开票时不能刷POS机,系统提示"征收机关代码代码与收款单位代码对应关系不一致".答:CTAIS目前不支持POS缴税,只能开具纸质税票。
各地确认CTAIS私有参数31321是否配置,如未配置的请将该参数配置为市州局的中心支库代码,具体操作为:先在「系统初始化」-「收款国库初始化」中查询所属中心之后代码。例如:42010000.然后在「系统初始化」-「系统参数初始化」-「私有参数」中将参数31321配置为市州局的中心支库代码,例如:42010000.
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2016年5月6日)
1、个人独资企业,地税按照业主身份证号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登记数据导入CTAIS之后系统将其默认为"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已经发行税控装置。现在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后 ,导致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变更,怎么办?
答:通过后台运维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是否为一照一码户"标志改为"否",然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码,重新发行税控装置。
2、异地纳税人报验之后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异地纳税人报验登记之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未报验登记的或报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票。
3、试点纳税人属于共管户,原来在国税登记的行业是"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本次营改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前台人员直接将原行业变更为"建筑安装业",原行业已删除,怎么办?
答:共管户纳税人本次营改增只能增加行业,不能将原来行业变更后删除,否则或导致纳税人在2016年5月"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业之后收入不能申报。
新增的"建筑安装业"税种是从2016年5月1日生效,历史"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税种信息在2016年4月30日截止,纳税人本月申报4月税款还是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税种申报,所以可以为纳税人再次增加"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行业、行业明细、税种,有效期限起为2016年5月1日起。
4、报验登记纳税人使用全市通办用户开具缴款书时导致纳税人的征收机关与所属税务机关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报验登记不支持全市通办,各地应使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操作人员进行报验登记、申报缴税。
特别是鄂州、孝感等实行全市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应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