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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国税局营改增执行口径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6/05/11 15:25:00 字体:

  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全知晓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和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的书面证明。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如下:

  一、发票种类

  目前国家税务局的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示:(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其他特种发票暂可继续使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发票票种核定

  一般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首次需要在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将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审批

  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审批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高限额,需报送以下资料:(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提示: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四、专用设备购置

  一般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需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纳税人携带《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公章(或发票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服务单位购置专用设备。国家确定在我省的新系统服务单位为: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山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提示:(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规定,金税盘(或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或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二)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申报时,在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直接抵减。

  (三)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一般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装置初始发行

  一般纳税人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增值税税控系统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提示:未进行发行的专用设备无法开具发票。

  六、发票领用一般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山西省国税局提供多种供票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一)大厅前台领取方式: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自助领用方式:纳税人持《发票领用簿》前往自助办税区自行领取。

  (三)税务机关邮寄方式: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和B级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山西国税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 (www.tax.sx.cn)进行自助注册开通,进入系统后点击"我要领票"模块办理发票网上申领业务,选择邮递配送发票,领取发票后在系统确认收到即可完成所有领票操作。

  提示:(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七、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八、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三)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九、发票认证

  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方可作为扣税凭证。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认证的,需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原件;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且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税务机关进行认证。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政策规定,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通过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对营改增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通过发票勾选确认,上传信息抵扣。具体流程如下:

  (一)山西省国税局已在官网(www.tax.sx.cn)公示了全省营改增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名单,纳税人可自行查询或向国税办税服务大厅咨询。

  (二)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发票进行勾选,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网址是:.

  (三)纳税人使用可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登录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站。

  (四)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中的"发票勾选"功能中对需要抵扣(或退税)的发票进行勾选处理,在"确认勾选"之前可以多次勾选或者撤销勾选。

  (五)每月月底前,对当月已勾选的发票,在"勾选确认"功能中进行一次确认操作,且每个月只能确认一次,确认之后将无法回退。若纳税人没有确认,则系统会在每月后1日的22点进行自动确认。

  (六)纳税人当期可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包括纳税人已确认勾选和扫描认证的发票。

  十、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退回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退回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十一、发票缴销

  一般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纳税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需缴销的发票。

  十二、丢失发票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十三、红字发票开具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一)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十四、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三)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七)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九)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十五、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有着重要作用。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和营改增工作需要,省局决定自2016年4月起,首先在具备条件的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首先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

  (三)税务机关发票赋码纳税人可通过综合申报平台网上申领或大厅申领电子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在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发票赋码,终将电子发票赋予纳税人。

  提示:(一)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用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并生成电子数据。

  (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在纳税人端直接生成,也可由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我省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单位共三家: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山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第三方服务单位,上线电子发票系统全部免费。

  (三)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查询受票方查询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也可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发票数据。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票使用全知晓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财务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和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是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和记录生产经营的书面证明。增值税起征点以上(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通过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规定如下:

  一、发票种类

  目前国家税务局的发票主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提示:(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2016年5月1日起,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中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起征点以上(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其他特种发票暂可继续使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二、发票票种核定

  小规模纳税人在进行税务登记后,首次需要在主管国税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的,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四)发票专用章的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

  办税服务厅受理后,如果符合相关规定将通知纳税人领取《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未通过的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领用簿》上载有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领票方式。

  提示:对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其普通发票用量。

  三、专用设备购置

  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发票,需购置税控专用设备(金税盘或税控盘)。

  小规模纳税人携带《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公章(或发票章)、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到服务单位购置专用设备。国家确定在我省的新系统服务单位为: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山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

  提示:(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文件规定,金税盘(或税控盘)零售价格为每个490元;技术维护费按每户每年每套330元收取;对使用两套及以上金税盘(或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二)小规模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申报时,在申报表"应纳税额减征额"中直接抵减。

  (三)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四、增值税发票系统税控装置初始发行

  小规模纳税人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事宜,并提供以下资料:《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

  提示:未进行发行的专用设备无法开具发票。

  五、发票领用

  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发票。目前,为贯彻落实税务总局"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山西省国税局提供多种供票方式供纳税人选择。

  (一)大厅前台领取方式:凭税务登记证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持《发票领用簿》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向主管税务机关领用专用发票。

  (二)自助领用方式:纳税人持《发票领用簿》前往自助办税区自行领取。

  (三)税务机关邮寄方式:从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和B级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服务。纳税人可通过登录"山西国税网上申报平台升级版"进行自助注册开通,进入系统后点击"我要领票"模块办理发票网上申领业务,选择邮递配送发票,领取发票后在系统确认收到即可完成所有领票操作。

  提示:(一)以下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纳税信用为A级的纳税人。

  ——市国税局确定的纳税信用好、税收风险等级低的其他类型纳税人。

  (二)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发票验旧

  税务机关对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进行查验,检查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

  (三)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八、发票退回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纳税人领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税控设备故障等原因,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办理退票。纳税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

  (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

  九、发票缴销

  小规模纳税人因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换版、损毁等原因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纳税人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发票领用簿》。

  (二)需缴销的发票。

  十、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纳税人违反发票存放和保管规定的,税务机关将启动处理处罚业务流程。

  十一、发票代开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申请,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需报送以下资料:

  (一)《代开发票申请表》或《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代开专票适用)。

  (二)税务登记证件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三)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提示: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有:(一)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小规模纳税人应向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一)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三)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十二、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小规模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十三、代开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

  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十四、电子发票

  电子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有着重要作用。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求和营改增工作需要,省局决定自2016年4月起,首先在具备条件的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申请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首先要纳入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纳税人提出申请纳税人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发票专用章印模,填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一式两份),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提出申请。

  (二)税务机关受理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审核纳税人填报的《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完成发票票种核定、专用设备初始化发行等工作。

  (三)税务机关发票赋码纳税人可通过综合申报平台网上申领或大厅申领电子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发售岗在核心征管系统进行发票赋码,终将电子发票赋予纳税人。

  提示:(一)用票量大的企业可选用服务器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用票量小的企业可使用单机版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电子发票,并生成电子数据。

  (二)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在纳税人端直接生成,也可由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我省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单位共三家: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山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山西百旺金赋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可自行选择第三方服务单位,上线电子发票系统全部免费。

  (三)电子发票版式文件查询受票方查询电子发票版式文件,可通过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也可登录山西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查询发票数据。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五)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wc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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