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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对留存备查资料有什么规定

2016-07-22 11:13 来源:广东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明其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

  企业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留存备查资料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不符,不能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企业留存备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享受优惠事项后10年。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的优惠事项,保存期限为该优惠事项有效期结束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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