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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给个人的奖劢是否免个人所得税

来源: 正保会计网校 编辑: 2014/12/09 08:59:53 字体:

问:政府给个人的一些奖劢,有无免个人所得税的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关于对软件企业高级人才专项奖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44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及《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个[2005]350号、均已作废。

目前执行至2014年有效的:《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3〕610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

(一)15号文件第一条所称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指获得股权奖励的技术人员按照实际发生的股权转让次数,在每次取得股权转让收益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15号文件精神,企业技术人员享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应由奖励单位在股权奖励次月7个工作日内将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2.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3.奖励单位股权激励方案和获奖技术人员名单;

4.《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情况表》(附件8)。

(三)奖励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并在股权奖励发生次年3月31日前,填写《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股权奖励个人变化情况表》(附件9),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试点税收政策的企业是否注册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进行核查,发现享受试点税收政策的企业未注册在示范区内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执行。 财税〔2013〕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一、对试验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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