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产品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财税[2012]39号的附件5,共74家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包括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的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的)实行免税政策。
根据上述规定推理: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实行免抵退税政策;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如果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其如果不符合视同自产货物标准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将《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的商品符合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列示如下:
(1)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②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
③纳税信用等级A级。
④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⑤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2)持续经营以来从未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收购发票、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行为但不能同时符合本附件第一条规定的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自产货物申报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外购货物:
A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C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
②与本企业所生产的货物属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或个人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A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货物组合成成套设备的货物。
③经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认定的集团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口径执行)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以及集团公司与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④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⑤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⑥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⑦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⑧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