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第四条规定,销售自产的部分新型墙体材料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具体范围按本通知附件1《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执行。
另,根据《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的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销售自产的新型墙体材料符合上述规定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