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购买住房,如何确定其购房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琼府〔2008〕74号)第十条规定,购房时间以购房发票的时间为准。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琼地税发(2008)120号)第三条规定,《意见》第十条中的购房时间,可以购房发票(第一张发票)的时间,或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银行收款凭证)的时间,或其他合法凭证证明的购房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个人购房时间确定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其购买房屋时间。本公告于2014年4月3日发布,发布前购买的房产可按原政策规定确定其购房时间,发布之后购买的房产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个人于2014年4月3日前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时间以其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款(银行收款凭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于2014年4月3日之后购买住房的,其购房时间以其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