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啤酒用于招待客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吗
问:外购啤酒用于招待客人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购进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的,进项不得抵扣,不做视同销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