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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劳务费用,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

2015-06-09 11:10 来源:宁波国税   我要纠错 | 打印 | | |

问: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什么情形不能够做税前扣除?

答:根据《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

(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

(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

(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

(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

(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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